12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符合《公告》要求和深交所债券市场债券现券交易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深交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
本通知所称债券回购业务,是指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深交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深交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渠道开展深交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
四、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交易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通用回购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与其委托作为交易参与人的深交所会员签署回购委托协议。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协议回购、三方回购前,应当按照深交所关于协议回购、三方回购的相关规定签署相应的回购交易主协议以及其他必要文件。参与三方回购前,还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五、接受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业务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遵守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结算风险的管理,对于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结算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中国结算报告。
六、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参与深交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行为进行监测,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